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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操作 |
作者:佚名 |
来源:互联网 |
点击量: |
发布时间:2009-4-15 13:30:02 |
意的是,不能由于数量变化超出25%,全部按新的价格支付。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时的处理可形象地描述如下:
上述两种情况中,"应考虑调价的数量"就其工程数量和价格而言有着本质的区别:当工程数量增加超过25%时,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,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,代表着为完成这些工程实体而实际发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、机械设备使用费等(基于原清单单价);当工程数量减少超过25%时,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,为象征发生的工程数量,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,则仅是在原清单基础上的补差,涉及这部分数量的支付应理解为二次支付(原清单单价+补差=新单价)的叠加。
FIDIC合同条件还规定:
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整个工程的竣工交接证书时,如果出现了由于:
(1)执行了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有估价的全部变更后的工程; (2)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经过计量后所做的各种调整;
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"有效合同价格"的15%,任何增加或减少超过此百分数时可要求对承包商应收款项予以调整,该调整主要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用和总管理费用,且调整的金额仅限于那些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%以外的那部分款额。但除此以外已进行的任何调价必须扣除,不能重复计算。
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的费用,必须随工程进展随发生随解决,不能采取事后补充概预算的方法解决。监理工程师应谨慎履行合同赋予的变更的估价及确定费率的权力,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,并对合理的确定工程变更后的估价与费率非常熟悉,以免引起索赔或合同争端上一页 [1] [2] [3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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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录入:21cpmzhang 责任编辑:21cpmzhan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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